在KTV包厢内被同伴误伤,法院:KTV无需赔偿!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做法院工作报告,周强指出: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案情回顾
9月的一天,原告小丽与被告小东等人在KTV包厢内聚会唱歌。酒过三巡,被告小东与同在包厢内的小华发生不快,突然毫无征兆地拿起啤酒瓶砸向小华头部,酒瓶碎片飞溅到小丽左眼,造成小丽受伤。
听到小丽痛苦的呼喊声,在场人员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最终,小丽的伤势经鉴定为7级伤残。
小丽认为,虽然是小东动手伤人,但发生在KTV内,所以小东和KTV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是,小丽将小东和KTV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余万元。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的行为毫无征兆,KTV管理人员无法预见也不能有效防止,因此,小丽的受伤并非由于KTV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配备适当人员预防外界侵害所导致。小丽受伤后,被现场人员及时送医,KTV在事后处理方面亦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小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KTV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不是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故,场所管理者都需要承担责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责任主体的判断,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而不是“谁伤谁有理”“哪里伤就找哪里”,这既是法律所应有的价值体现,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抉择。
同时要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对消费者的安全予以充分重视和保障。对于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应该加强事前预防与事后及时、正确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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